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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不能解雇哪些人?

来源:法网 时间:2018-12-25 作者:法网 浏览量:
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雇职工的几种情形,都有哪几种情形呢?是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雇这些人呢?找法网小编精心编写了以下内容,希望能解答你的困惑。

解雇

  一、患病、工伤、非因工受伤的职工

  1、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,或者疑似职业病别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;

  2、患职业病或工伤的:

  (1)工伤认定为1-4级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保留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退休;

  (2)工伤认定为5-6级,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,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解除;

  (3)工伤认定为7-10级,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员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

  3、患病或非因工受伤:

  (1)在法定医疗期内,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;

  (2)医疗期届满,按照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;

  二、三期内的女职工

  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解雇。

  三、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,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能解雇。

  退休年龄为:男满60周岁,女满50周岁;女干部满55周岁;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;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男满50周岁,女满45周岁。

  四、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

  1、员工服兵役期间;

  2、员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。或兼职主席、副主席的;

  3、员工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。

  五、例外

  1、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,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

  2、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

  3、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职工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,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(依据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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